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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常专利申请这事儿我感觉国知局采用了“有罪推定”

2023-10-26 15:04:58

以下这段话来自百度百科:


    “有罪推定是指未经司法机关依法判决有罪,对刑事诉讼过程中的被追诉人,推定其为实际犯罪人。大多为实行欧陆法系(大陆法)国家及地区。“无罪推定”原则是国际通行的刑事诉讼基本准则,简单地说是指任何人在未经证实和判决有罪之前,应视其无罪。无罪推定强调的是必须有充分、确凿、有效的证据证明被告人的罪行成立,如果审判中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就应推定其无罪。”


    在此对百度百科表示感谢。


 


    虽然无罪推定是刑事诉讼中的概念,但是,我觉得行政单位在处理问题时,也应该采用无罪推定原则,毕竟行政单位是行政权力的拥有者。


    如果国知局采用无罪推定原则,那么此次非正常专利申请的撤回程序应该是:


    A.国知局搜集证据,证明该件专利申请是非正常专利申请,并且结合证据说明原因;


    B.国知局用书面方式通知申请人或者代理机构;


    C.申请人或代理机构提供证据证明该件专利申请不是非正常专利申请;


    D.国知局做出最后决定。


    现在国知局采用的方式是:


    A.使用软件根据申请文件的属性推断出该申请为非正常专利申请,其中,所述属性我猜包括以下至少之一:权利要求的数量、说明书字数和权利要求字数的重复率、附图数量、说明书字数、申请人的国籍、申请人的年龄、申请人是否为法人、申请人地址是否为住宅、申请途径。


    B.电话通知所有非正常专利申请在预定时间内自行提供证据,其中,所述预定时间我听说是小于等于24小时;或者,采用见面约谈申请人的方式劝其撤回。


    C.申请人不提供证据的,不撤回的,等待最终判断结果。


    这种方式与无罪推定方式不同之处在于:国知局在不提供证据的情况下,认定申请人的专利申请是非正常专利申请,然后由申请人自行提供证据,无法提供证据的就需要主动撤回。这种的方式应该属于有罪推定。


 


之前,有人跟我讨论过此事,他的观点是国知局这么做没有问题,因为提供了救济渠道,他所说的救济渠道就是上述B步骤中的自证清白。我觉得这不是救济渠道,这是行政单位通过权利优势地位将自己的举证责任推到申请人身上。


这就好比是在北京四环上发生了单方面车祸,多辆肇事车辆撞坏了护栏后逃逸。于是当天上过四环的几十万辆车都被认定为疑似肇事车辆,要求所有车主在24小时内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不是肇事者,否则就视为肇事者并对护栏进行赔偿。如果这件事情上了新闻,我估计大家以为是4月1日。我刚看了看时间,还没到4月1日。


因此,我认为国知局采取的是有罪推定的方式,并且我认为这种方式在这么大规模的全国性的行政行为中是不可取的。


 


此次国知局进行非正常专利申请撤回行动的法律依据应当是新专利法中的第二十条:“申请专利和行使专利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国知局认为非正常专利申请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这其中我有两点想不明白:


第一,新专利法2021年6月1日实施,新旧专利法过渡办法尚未公布,新专利法能否适用于申请日在2021年6月1日前的专利申请?


第二,“诚实信用原则”在执行过程中应该由申请人自己证明诚实信用,还是由国知局证明申请人不诚实信用?


 


    理不辩不明,凡事讲法讲理,这是解决问题的正确思路。问题出现了,把提出问题的人解决掉不是一个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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